进口废料低报价格偷逃关税 幕后老板获刑20年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十年前,因为一个好点子,走上创业之路,十年后,却因念歪了创业经,犯下重罪,身陷囹圄。2014年,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苏立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由其亲手建立并苦心经营的荣成某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也被判罚金一千一百五十四万元。同案的其他3名被告人托尼、郑雨、柳一波也分别被判处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同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5年6月23日,因被告人提供废物许可证给他人办理废塑料通关使用的漏罪被发现,青岛市检察院以走私废物罪,对被告人郑雨、苏立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三十而立求创业

    2003年,正值而立之年的苏立因精明能干,已经在天津一家大型国企做到高级管理层,春风得意的他不仅事业成功,家庭也很幸福美满。本来一直对自己的生活很满意的他却在一次饭局后改变了人生轨迹,最终因一时财迷心窍而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2003年春节刚过,苏立参加了一个朋友聚会,在饭局上,他认识了一位加拿大籍华人郑某某,从对方那里得知,现在最好挣钱的生意就是利用废材料再加工后生产绿色建材,不仅成本低利润高,而且很有前景。苏立听后表示很有兴趣,但身为国企高管,恐怕做不了。郑某某马上说,现在国企高管也是拿工资,不如自己开公司。

    经过深思熟虑以后,苏立凭着多年的外贸经验和敏锐的市场嗅觉,毅然离开原供职的天津某国有大型企业,决定开拓自己的一番事业。

    2003年5月,他借用加拿大籍华人郑某某的身份,出资在荣成注册成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某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主营新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公司成立后,他通过从国外进口纺织品废料,开始进行绿色建材的生产加工。

    2004年,为公司在国外开辟货源的加拿大籍华人托尼从加拿大朋友那里了解到一个对公司发展具有决定性利好的消息——可以用尿不湿废料制作水泥模板,质优价廉。苏立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意识到这一产品一旦投产,将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于是,他一方面委托托尼负责在国外寻找尿不湿废料货源,一方面开始尝试将进口来的尿不湿废料及边角料中的塑料融化并制成塑料板材或再生塑料颗粒出售。靠着这个成本低利润高的好点子,苏立的绿色建材生意蒸蒸日上,公司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为提高利润,偷逃关税

    2005年,受海运费涨价、美元贬值等因素的影响,原料成本增加,公司的效益受到了一定影响。为避免企业效益滑坡,苏立决定从尿不湿废料及边角料20%至30%的进口税率上做手脚。为达到少缴关税的目的,他开始向海关低报进口价格,偷逃关税。

    为避免这一走私行为曝光,有着丰富外贸经验的苏立又布下了更大的洗单“棋局”。他先是通过托尼,出资在美国加利福尼亚成立了一家名为Greensheet的国际公司,以便取得中国商检境外发货人的资格,便于到境外商检公司报验。成立这家公司的另一更深层目的,则是通过将发货商变为这家所谓的外国公司,来应对和解决低报价格导致的部分款项无法正常付汇出境的难题。

    此后,当托尼每次联系好采购交易后,苏立都要与托尼实际负责的Greensheet公司签订一个“自己卖自己买”的虚假进口合同,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价格作低,并用报关单通过正常的付汇渠道向Greensheet公司支付低报部分货款。而其他货款及运费、商检费,他则按照当天国内汇率将款项折成人民币,转到以前同事的国内账户,并由后者通过其在香港的公司账户对外支付到Greensheet公司。托尼在国外拿到全部货款后,再转账支付给提供废料的工厂和海运公司等机构,最终完成采购交易,使货物顺利入关。

    铤而走险逐暴利

    经过精心布局,苏立把进口这些货物的申报价格全部保持在每吨100美元的价位上,使公司的经营成本大幅下降。其中,尿不湿边角料因塑料成分比较高且杂质较少,采购价格平均每吨在200美元左右,加上国外运费和国外商检费用,每吨成本原本在300美元以上,采取低报价格报关的经营策略后,每吨可少报200美元~300美元,偷逃关税高达60美元~90美元。而即使是国外工厂免费处理的高杂质尿不湿废料,苏立也要将原本120美元~130美元的国外运费和境外商检费用调低10美元~20美元再行申报,以牟取最大利益。

    在这期间,苏立因身体原因,逐渐退到幕后,并将在工厂负责生产和销售的妻弟、新西兰籍华人郑雨拉进走私的生意当中。受高额利润的诱惑,郑雨将公司这种非常规经营模式完全承继下来,继续铤而走险,在走私犯罪的道路越滑越深。

    鉴于托尼在这门“生意”中的重要作用,为笼络人心,2009年,苏立将某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托尼,并决定自2010年每年将公司的利润按苏立、郑雨、托尼每人30%的比例进行分红,其他10%留作公司经费。

    至此,一个由托尼负责在国外采购、组织发货,郑雨负责通关、生产、销售,苏立负责决策的走私犯罪链条紧密地接合在了一起。然而,这看似一本万利的好“生意”还是露出了马脚。

    由于进口尿不湿废料及边角料的申报价格过低,引起了海关人员的警觉,并对苏立的建材公司提出了异议。苏立一方面向海关作出了尿不湿废碎料均为厂家无偿提供的解释,一方面发邮件让托尼帮忙制作虚假协议,以证明尿不湿废碎料均是由美国纸尿裤生产商KC公司无偿提供。

    不惑之年陷囹圄

    尽管苏立百般设计投机钻营,但如意算盘最终还是在海关严格的稽查下彻底破灭了。

    2013年6月6日至7日,包括苏立、托尼、郑雨以及其公司财务主管柳一波在内的4人分别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经青岛海关缉私局的全力侦查,证实该公司自2008年2月至2013年5月间,分别从澳大利亚、美国报关进口尿不湿废碎料412票,共计2.95万余吨,偷逃税款人民币1153万余元。

    该案经青岛市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青岛市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荣成某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154万元;判处被告人苏立有期徒刑十二年,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托尼、郑雨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柳一波有期徒刑五年。

    废物进口许可证不能出借

    上述案件正在办理期间,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烟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分别主动到青岛海关缉私局、荣成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该案经青岛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青岛市检察院审查查明,2012年8月至11月间,王某为给烟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该公司没有进口废塑料资质的情况下,仍受领导指派,与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共谋,委托该货运代理公司为其走私进口废塑料。郑雨、苏立为给荣成某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废塑料不是本公司所进口,仍同意提供该公司废物许可证给刘某办理废塑料通关使用。刘某使用该废物进口许可证,从青岛海关为烟台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3票废塑料,总计56.2吨,后由王某将走私进口的废塑料在国内销售牟利。

    在青岛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该院以走私废物罪,对被告单位烟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王某、郑雨、苏立提起公诉。

    ■被告人上诉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荣成某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苏立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苏立以“2012年2月其退出公司经营,未再参与分红,其不应对以后的走私数额负责;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愿补交税款;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托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其不是原审被告单位荣成某公司股东和直接责任人员;其未向荣成某公司出具销售发票,公司自己伪造报关所用材料,其不构成走私犯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郑雨以“其在走私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系从犯;其获利极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柳一波以“其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返还冻结在案其银行账款”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关于上诉人苏立所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提取的相关电子邮箱邮件、证人李某、童某、郭某等人证言、上诉人托尼、郑雨的供述等证据均证实,苏立谋划并组织原审被告单位其他人员自2008年2月始,采取向海关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尿不湿废碎料。后期其虽不再参与公司具体业务,但其作为荣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参与公司决策,应对全部走私犯罪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苏立等人走私犯罪偷逃税额达人民币1153.53万元,且系主犯,原审判决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适当。苏立虽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但侦查机关未予查实。苏立亦未补缴税款。上诉人苏立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前述上诉理由和相应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托尼所提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托尼的辩护人所提。经查,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荣成某公司电子邮箱邮件、上诉人苏立、托尼、郑雨的银行交易明细及苏立、郑雨、柳一波的供述均能证实,托尼系原审被告单位公司名义上的出资人,并按照公司盈利30%的比例参与分红。为配合走私活动,托尼按照苏立的安排在美国成立GS公司,该公司经营费用均由荣成某公司支付。在走私犯罪中,托尼负责以GS公司名义从境外采购尿不湿废碎料,并进行商检、安排发货、接收货款、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向荣成某公司提供从境外发运货物的相关单据。原审认定托尼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托尼是否前往尿不湿废碎料提供商所在地不影响其走私犯罪的成立。上诉人托尼及其辩护人所提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托尼所提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应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就认为是在中国境内犯罪。本案中,托尼等人的共同走私犯罪所走私货物系以中国为输入地,致国家税款损失1000余万元,系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托尼所提前述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郑雨所提的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应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郑雨负责原审被告单位荣成某公司的管理工作,并指使该公司职员徐某制作报关单据、安排上诉人柳一波支付低报的货款,且其与上诉人苏立、托尼按照相同比例分配公司非法盈利。上述事实足以证实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上诉人郑雨及其辩护人所提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山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苏立、托尼、郑雨、柳一波及原审被告单位荣成某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尿不湿废碎料,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不能为满足企业意愿而以身试法

    在记者采访时,青岛市检察院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徐伟认为,在本案中,由于进口的货物都是国外工厂生产的废料,价格相对随意不够透明,进行走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但是正因为这种行为难以被察觉,走私者往往在投机心理的作祟下,一发不可收拾,走私数额不断累加,最终会像苏立一样亲手毁了自己的事业,还因为锒铛入狱连累了家人。而郑雨、柳一波虽然只是公司领导决策的承继者和执行者,但他们同样在走私犯罪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办案人提醒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即使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形下,也不能为了满足企业领导的意愿而以身试法,最终害了自己。而对被告人郑雨、苏立追诉的漏罪,虽然该二人未直接实施走私行为,但他们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相关证明、帮助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的有关规定,同样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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