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记者日前从芜湖市国税局获悉,我市从今年起按照相关规定,对再生资源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据了解,我市有80多户再生资源企业可享受“先征缴后返还”这一优惠,为这些企业扩大再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实施这一政策呢?市国税局业务部门介绍说,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备案当月1日起享受退税政策。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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