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对于来路不明的物品,废品收购站可要当心点,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而因小失大。近日,一废品收购站店主林某因明知赃物而照收不误,被常州市戚墅堰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真是因小失大。
2011年春节林某没有回老家过年,2月4日即大年初二就开门营业,但一整天也没做到个大生意,就收到了一些烟花炮竹之类的废品。下午5点多钟,正当林某正准备关门回家吃晚饭时,收购站来了四个骑电动自行车的,四人停车后,从各自车垫下拿出一捆剪断的电缆线问林某要不要?林某一看电缆线都是新的,便知道这些电缆线是偷的,心知肚明的林某心想:这大过年的,还以为没什么生意,不想这一笔大生意说来就来了。于是也不问电缆线的来源,就对四个人说收购的。
双方谈好价钱后,以带皮价格25元一斤称,再打7.5折算钱,最终给了四人2880元。送走四人后,林某很是开心,心想这些铜一转手,自己最少能赚过两三百元。谁知第二天、第三天,四人又是在下午5点多钟来到林某收购站卖电缆线,林某明白了,这肯定是偷来的,可他也照收不误,因为赚钱快啊,前后三次给四人共计9560元。 就在林某转手卖掉电缆而赚了一笔欣喜不已时,公安机关找上门。听到对自己的判决,林某后悔不已,因为自己一时贪念,不仅被判刑,而且损失了一大笔钱,真是得不偿失。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于来路不明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一定要当心,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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