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产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新华网乌鲁木齐12月11日电(李晓玲、曾锁怀)如今在新疆,回收易拉罐、饮料瓶、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已成为一项产业。新疆商务部门近日出台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大做强。

    记者从自治区商务厅获悉,新疆将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建立以首府乌鲁木齐和毗邻的昌吉回族自治州为中心,辐射南、北、东疆中心城市的再生资源网络回收体系;通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龙头企业,并通过这些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推进新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跨越式发展。

    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和宜明介绍,自2013年起,新疆每年将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当地回收示范企业的回收分拣设施、物流运输及信息化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项目和升级改造;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

    为了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新疆还将重奖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的部门以及这一领域的重点企业。其中,列为国家再生资源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区域性大型基地所在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一次性奖励20万元,项目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被列入新疆内贸重点支持项目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将获得50万-80万元;被列为新疆循环经济或节能减排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将一次性获奖励30万元。

    与此同时,新疆还将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优惠税费政策。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由地方财政全部返还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中的部分;凡列为国家再生资源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区域性大型基地项目的承担企业,以及年度被列入新疆内贸重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项目的承担企业,当年起三年内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此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单位在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时,享受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个体,雇工人数12人以内,前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免税期满后,将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2年。

    据介绍,新疆目前有再生资源经营企业150多家,回收网点5000多个,每年回收的废橡胶、塑料、钢铁、有色金属、废旧电炉等废弃物资达170多万吨,销售额达6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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