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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4-11-24T02:11:26 | 人感兴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推行资源节约,鼓励循环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及目标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和资源瓶颈问题日益凸现,再生资源回收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愈加重要。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十分突出,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各地务必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把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指导原则
    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和培育规模化、规范化的龙头企业为出发点,以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立足于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网络资源,通过政策支持推动改造、提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实现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平稳较快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城市为重点,率先选择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开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地级及以下城市推开。通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通过建立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培训体系,规范改造社区居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制
    各地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通过政府或立法机关发布,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制定并形成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及财税、土地等政策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建立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各地要选择确定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社区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引导回收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对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整合和规范,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固定或流动社区回收点。
    2.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升废纸、废塑料(废饮料瓶)、废金属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品种的综合分拣加工能力,形成运营规范、专业化、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拣加工中心。
    3.对于再生资源集中度较高、交易规模较大、有较好基础、具有一定的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跨地区的集散市场要进行规范和提升,完善其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加强拆解、仓储等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三)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相应的培训教材,对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回收拆解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
    (四)规范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制度,开发、完善再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扎实推进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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