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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更新日期:2024-11-14T12:11:36 | 人感兴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三)被拆迁房屋状况;

    (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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