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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更新日期:2024-11-23T04:11:22 | 人感兴趣
bsp;   (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第七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简易和单层房屋除外。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公告的搬迁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未经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改变房屋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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