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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进口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泉州市振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处罚

更新日期:2024-11-19T07:11:13 | 人感兴趣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8日 ,厦门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19〕0177号》。泉州市振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被行政处罚。

    2019年1月21日,当事人泉州市振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国辉,企业编码:35059623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87444092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白奇村)委托厦门安汇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PA再生颗粒一批,申报商编3908909000,申报数量26150千克,申报总价22135美元,报关单号371120191110005145。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实际货物中有14750千克为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应归入商编3915909000。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渡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3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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