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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