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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某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跨省倾倒填埋医疗危险废物1150余吨

更新日期:2024-11-23T02:11:19 | 人感兴趣
    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从全省检察机关“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中,精选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不论在案件类型、发生领域上,还是在诉讼检察监督措施、工作机制运用、监督效果上,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跨省倾倒医疗废物

    泰州某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系江苏省环保厅核准设立的泰州市医疗废物唯一处置单位,专门负责收集处置泰州市220多家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

    2017年年底,该公司积压大量经过高温蒸汽处理的医疗废物未能及时处置。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葛某喜、卜某益在公司经理李某林、副经理邱某萍的许可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张某举将该批医疗废物运输至芜湖市,后张某举联系陶某等人在芜湖经开区红旗路等地,将医疗废物非法倾倒并秘密填埋。

    经鉴定,该批医疗废弃物属危险废物。经应急清理后,相关区域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20%以上,环境损害事实存在。此次非法跨省转移运输、倾倒、掩埋处置医疗危险废物共计1151.07吨,产生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污染修复等费用共计416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是安徽省首起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医疗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芜湖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公益诉讼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损害后果等证据。之后,该院以被告单位某新公司、被告人李某林等17人犯污染环境罪向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6月24日,芜湖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某新公司罚金60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4年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不等;对各被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处固废处置公司及各被告连带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二审维持原判。目前,生态环境修复等赔偿金已支付302万余元。

    码头非法填埋垃圾

    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江某与他人约定以78元/吨的价格卸载、填埋5船垃圾,共计3000吨。

    之后,江某找到安徽某港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设,约定以20元/吨价格,在群利码头卸载、填埋垃圾,并邀集王某刚联系车辆、黄土。在填埋过程中,章某设要求加价,经张某杰协调,江某同意处理费用每吨提高10元。

    合作一次后,江某与章某设又约定在群利码头卸载、填埋5船垃圾,共计3000吨,江某邀约王某刚负责在码头现场指挥,将全部垃圾填埋在码头物流园的江滩下。为逃避环保检查,章某设还将掩埋在码头物流园的垃圾挖出,重新填埋于群利码头内大门口处。

    两次垃圾填埋共计6000吨,江某、章某设、王某刚获得违法所得28万元到1.9万元不等,张某杰获协调费3000元。

    2018年8月,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接到举报,对章某设等人立案侦查。经义安区环境监测站对群利码头填埋垃圾渗滤液检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铅含量分别超标64倍、206倍和3倍。该填埋地点距离长江最近距离不足10米,渗滤液会对长江水体造成污染。

    案发后,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章某设、江某等4人犯环境污染罪,共同承担垃圾应急处置费用33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4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30万元不等;对各被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判决各被告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264万元。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偏轻,提出抗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章某设、江某、王某刚对财产损失339万余元承担刑事责任,张某杰对财产损失101万余元承担刑事责任,4名被告人的刑期均有增加。

    二审期间,涉案垃圾已全部处置完毕。

    伐木烧炭污染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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