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运用“三远一网”系统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9年10月14日凌晨,许某和张某预谋后,由许某驾驶自家电动三轮车载着张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二人从该公司夹道的窗户翻入后院,进入研发中心,将堆放在地上的九筐铝块盗出装到电动三轮车上。随后二人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将盗来的铝块拉到附近的
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许某、张某销赃所获赃款共计3500元,由许某分得1700元,张某分得1800元。
被告人李某明,系废品收购站老板。李某明在明知二人所销售的铝块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被盗的铝块以4.5元每斤的价格予以收购。事后,李某明将铝块转手倒卖给他人,获利约3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