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某国有公司经理王某看到公司的干部职工都很辛苦,便琢磨着给大家搞些福利,同时自己的手头也可以宽裕些。
他同公司财务主管张某商量后,两人想到了一条门路:公司在全国各地接了不少建筑工程,工程之余总会遗留些钢筋、脚架等施工损耗,这些损耗如果搜集起来卖
废品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而且这笔钱既不是公款,也不用走账,自然不用上交。王某与其他班子成员商议后,召集各项目部的负责人开会,规定以后凡是工程余下的建筑废品予以变卖的钱统统打到公司财务主管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里。
就这样,从2006年开始,该公司将这些卖
废品的钱全部存进了公司的小金库,在集团总公司的年审中也从未予以汇报。
三年来,该公司小金库资金累计达150多万元。公司把小金库的钱以各种福利名义,逢年过节给干部职工发现金或者购物券,公司领导的吃喝、请上级领导吃饭或者打点的钱也从这个账户报销,截止到案发时账户钱款基本被挥霍一空。
2010年初,该公司的一些经济往来引起了检察院的关注,经查,该公司的小金库浮出水面。检察人员认为,该公司已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对此,王经理怎么也弄不明白,卖废品的钱怎么就成了公款呢,自己怎么就成了嫌疑人了呢?
在建筑过程中,建筑材料的一小部分因施工损耗等原因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废料,虽然其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已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但是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变卖等方式变现,在废品所有者(国有公司)明确放弃这些建筑废品之前,建筑废品仍然属于该国有公司所有,不能认为这些建筑废品可以随意处置。也就是说,这些建筑废品属于国有资产;当然,变卖建筑废品的资金也属于国有资产。尽管公司将这笔钱作为小金库使用,但设立小金库本身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而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超过十万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达到三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该公司将变卖建筑废品所得的钱存入小金库,对于逢年过节给干部职工发放福利的部分,属于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