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根据我国国情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大面积的增值税税收流失,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目前现状
近期,通过开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税收检查,我们发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自公安部门取消审批办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特种许可证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同时放宽了其注册登记条件,而税务部门又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于是各地出现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其组织形式为: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多个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组合、一个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和一个或多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组合,以及其他类组合,其经济性质多为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其实质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其目的是利用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隙和税收管理的不足,偷逃国家税收。
(二)废旧物资销售的链条特征。即:产生废旧物资的企业(主要是生产企业)——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无证无照的个人居多)——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类企业(主要是生产企业)。废旧物资主要来源于工业企业(如:矿山、工厂等)的下脚废料、废旧包装物和无使用价值的废旧机器设备,还有交通运输、施工企业的边角料和废品,以及商业企业少量废旧物资等等。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