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09]1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全省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省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发展迅速,有效地缓解了金属资源短缺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营单位数量的增多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良莠不齐,一些经营单位收赃、销赃等违法活动比较突出,成为诱发盗窃、破坏城乡公用设施等违法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各类偷盗金属材料案件和破坏、盗取铁路、电力、电信、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案件44万余起,涉案物品价值达31亿元。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尽职尽责,扎实开展综合治理活动,确保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经营秩序
(一)逐步建立规范的收购行业体系。各级政府和经贸、供销等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合理布局、方便收购”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的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体系建设,促进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制定本地区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整合规模小、条件差、分拣能力低的收购站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多或金属加工企业多的地区,可以通过开办专业市场,实行集中经营和统一管理。市场主办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对经营单位和经营物品的监管。供销系统要进一步完善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积极探索以大中型收购企业为龙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村为依托的一区(村)一站点(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收购站点)、一县一货场的废旧物资收购连锁网络建设,逐步形成社区(村)收购——市场集散——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收购体系。
(二)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监管。一是严格把握市场准入条件。工商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不符合、不具备开办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不予登记注册。根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废旧零部件的规定,工商部门在登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时,应注明“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二是加强流动收购管理。针对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多、身份复杂、难以管理的情况,对流动收购实行“亮证式”管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出流动收购时,需佩挂本单位制发的工作证件(证件应贴有收购人员照片,注明收购人员姓名、单位等内容)。从事废旧金属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需佩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或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制发的流动收购证件。对用于流动收购的车辆,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统一编号或标识。闲散人员的具体管理部门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三是督促收购企业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报告制度。公安部门要督促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前来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验证登记,收购企业发现有出售可疑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格专用废旧器材的处置。为加强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的保护,各行业单位要做好对专用废旧器材收购处置的管理,原则上采取系统内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方式处置。对确无条件实行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应在当地选择1-2家规模较大、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的收购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实行定点方式收购处置,不得向社会收购站点直接出售各类专用废旧器材。各行业单位要将确定的收购处置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购销、处置和收赃、销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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