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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施行

更新日期:2024-11-19T12:11:40 | 人感兴趣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于3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提出,“破烂王”严禁替窃贼销赃。条例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其他市政、电力、电信、消防等专用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上述禁止回收的物品时,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如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登记资料的,公安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同样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如果违反本条例,回收禁止回收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迅速,有力地促进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宁波市现有走街串巷的“破烂王”3.2万人,有各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1740家左右,2007年全市再生资源回收量已达192万吨,经营回收各类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纸类,年回收总值115亿元。然而,目前宁波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三大问题不容忽视,一是乱设回收摊点,影响市容、交通及扰民;二是从业人员成分复杂,导致行业内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成为近年来“三电”设施盗窃案件增加的诱因之一,带来的治安问题比较多;三是行业管理不规范,行业准入门槛低,现有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与废旧物资收购行业治安管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不相适应。(宁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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