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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更新日期:2024-10-21T01:10:33 | 人感兴趣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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