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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更新日期:2024-11-22T02:11:49 | 人感兴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指导思想】发展循环经济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三条【主体】发展循环经济应当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其他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公众在实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

    第四条【实施步骤】发展循环经济应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推广,分步实施

    第五条【明确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有关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将培养学生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对员工进行有关循环经济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制度与措施

    第七条【编制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指标;(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应当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年度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市、区人民政府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发展循环经济年度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规划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与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评价指标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真实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资源节约】鼓励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和资源综合利用。实行用水、用地、用电和其他能源节约和使用情况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抑制废弃物】原材料应当得到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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