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主要是指加工利用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旧线路板、线路板边角料及其他利用固体废物回收铜、铝等金属的企业或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的批文或有固定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来源(供货合同);
2、有15000平方米以上硬底化(水泥地面)加工利用场地,其中,货场100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及仓库5000平方米以上;
3、场地四周有围墙,围墙内不准有隔墙;
4、有采用物理方法加工敷铜板及其他线路板、细小电线和电线电缆剥离专用设施及其他拆解废电机的工具和设备;
5、场内有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和废弃物堆放场地,外排污水能达到国家和省的排放标准;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凡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经营。
第三条 审批程序:所有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先向所在地政府提出场地选址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委托国内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排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