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子产品,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木材及其制品,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品、残次品,造纸原料、废轻化原料、废玻璃及其它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新乡市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组织领导和协调部门间的协同执法工作,研究解决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生资源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城管、规划、国土、环保、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村委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