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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24-11-22T03:11:17 | 人感兴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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