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7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08年12月9日下发后,为了贯彻文件精神,明确退税程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还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2009年2月13日财政部又以财监(2009)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事后,浙江、上海、山东、江苏等省陆续出台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经一季度左右的实践,现综合反映“通知”对再生资源行业带来的影响及若干调整建议。
一、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现状
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现状是:再生资源行业产业化进程缓慢,目前仍处在较低发展水平;龙头示范企业少且生长发展缓慢;管理滞后、队伍庞杂、组织无序、经营规模偏小;回收率低,回收利用技术落后,生产加工装备不足;回收和资源利用率低下,二次污染较为突出。
虽然我国再生资源行业仍处在较低发展阶段,基础薄弱,与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有某些脱节之处。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再生资源年回收规模达GDP的 1.07%—1.15%
据测算:1958—2007年,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超过15亿吨。“中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报告也透露:2005年、2006年国内回收各类废旧物资达9567.82万吨和10460万吨,回收总值为1751.37亿元和2420.63亿元。2007年国内回收总量和总值分别为11847万吨和2961.48亿元,比2006年分别增长13.6%和22.3%,回收总值占当年GDP的1.07%。
2、再生资源从业人数众多
A、据2006年全国供销总社再生资源工作会议透露:全国县以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有2800余家,回收网点12万个,加工企业1500多家,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