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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24-11-19T17:11:12 | 人感兴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金属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和废旧机电设备。

    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旧钢材、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废弃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弃物、废旧零部件和废器皿、废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旧的、报废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部件、配件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废金属,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南京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计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废金属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废金属实施管理。

    第五条 废金属的回收利用,实行定点经营、控制流向、统一管理。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性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的单位,由当地废金属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金属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 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本单位正式从业人员担任。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不得转包、转让给个人经营。

    第八条 允许收购废金属的个体经营户的收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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